学习园地
当前位置: 网站首页 · 学习园地 · 正文
党章我来读|党员教师读党章-10
日期:2024-04-05 17:49   发布:   点击数:

第十五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,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,在通常情况下,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。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。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,如无特殊情况,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。

第十六条 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,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,各部门、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,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。

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。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可以请求改变;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,下级组织必须执行,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。

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,必须宣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。

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,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。决定重要问题,要进行表决。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,应当认真考虑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,双方人数接近,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当暂缓作出决定,进一步调查研究,交换意见,下次再表决;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,请求裁决。

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,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,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,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。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;如遇紧急情况,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,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。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。

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、地方和基层组织,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,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、教育工作、组织工作、纪律检查工作、群众工作、统一战线工作等,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。

朗读者:薛金侠

中共党员,副教授,河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 , 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任教师。曾任工程管理学院学生党支部书记,负责样板支部建设工作。2019-2021年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“优秀共产党员‘’和“优秀党务工作者”,曾获河北省学校“思想政治教育”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。





审核:综合办公室

终审:党委宣传部



地址: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汇安路39号   邮编:050091

河北工程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转载请注明出处 冀ICP备14011511号

技术支持:网络与信息安全中心  管理员邮箱:webmaster@hebuet.edu.cn